中華民國刑法
第 89 條(禁戒處分 (二) )
因酗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處分期間為三個月以下。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