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法規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89 條(禁戒處分 (二) )


因酗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處分期間為三個月以下。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回首頁
@2003 Buddhanet ,Taiwan 佛網 製作團隊 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