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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自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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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資料乃處理自殺個案工作員一般要注意的事項,作為香港撒瑪利亞防止自殺會的義工,我們所處理的個案有90%是透過熱線電話與求助者接觸。在實際工作上,當接獲有自殺意圖的來電者時,我們不一定能夠依照下列的項目對來電者逐一進行評估。但作為一位香港撒瑪利亞防止自殺會的義工則必須要熟習有關的評估項目及原則,並且懂得適當地及靈活地運用。
初步接觸 工作員接觸有自殺危機求助者初期,必須清楚地及肯定地表明工作員的身份及幫助求助者的意圖。同時亦應向求助者申明案主有接受援助權利,亦應對自己的生命負全責,而工作員亦應尊重求助者的個人選擇。學者Birtchnell
(1983)認為若有自殺意圖者經過工作員一段時間的介入幫助後,仍然選擇終結個人生命,工作員應接受個人在此項工作上的限制,並無需因求助者的決定而有罪疚感。 直接詢問 學者Metto (1980)認為最直接了解一個人的自殺危機的可能性,就是直接詢問個人的自殺意向。這種工作手法特別強調在詢問時針對事實、清晰、及不具批評性。Metto認為在直接查詢時,工作員必須表現出同理心及真誠關懷的態度。
導致自殺的原因 學者對引致自殺行為的因素有不同的理解,有部份認為可能是求助者面對突發危機時所作的一種衝動行為;有學者認為自殺可能是求助者面對一連串壓力而無法克服的結果;有學者認為自殺行為可能基於心理上或生理上的毛病。若能找到引發自殺的原因,將有助制定相應的介入方案。
致命危險程度
自殺危機與住院需要 學者Birtchnell(1983:34)認為進行自殺行為的人並沒有絕對性,自殺意念可能隨著每分鐘而改變。但他認為若意圖自殺者與工作員有良好的工作關係,當自殺者的自殺意慾增加時,工作員的介入將發揮更大的效用。自殺者的入院需要可視乎案主的情況而定,若自殺者處於極度抑鬱的狀態、又或其配偶或親友剛死亡、又或感到非常無望及無助等等,入院安排對自殺者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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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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