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行及金剛乘十四根本墮
朗欽加布仁波切
 習密乘者應當具足大乘發心,也就是說,行者亦應嚴
持菩薩戒的內容。

 菩薩戒的本質就是盡量使我們的一切行為無害於眾生,
更進一步能盡我們所能去幫助眾生。它的核心就是基於我
們對佛菩薩的信心及尊敬,而努力學習他們的典範。

 而在持守菩薩戒時,有兩項容易觸犯的陷阱必須避免。
首先就是我們必須避免對任何眾生產生一種輕視的態度,
不論那生命對我們而言是如何的無益,一旦我們想 : 「
他是我的敵人,我決定要傷害他,不幫助他,或是在我能
力範圍內不保護他。」如此我們就非常嚴重的違犯了菩薩
戒的精神。

 其次則是我們對遵循菩薩戒之能力失去信心,我們想,
「這太難了,我就是不能為其他眾生服務,我最好放棄,
做些簡單的事。」這樣的想法就構成了另一種的違犯。


 菩薩戒在傳統上即是大乘十八根本墮。如下:
一、贊自毀他—讚美自己、毀謗他人。
二、不施法財一心生慳吝而不行財施及法施。
三、不受悔謝責打他人—不接受他人懺悔或感謝而責罵毆
  打他人。
四、誹謗大乘說似是法—毀謗大乘法門,改說其餘相擬法。
五、竊奪三寶財物—偷竊、奪取三寶之財。
六、謗捨佛經—毀謗或捨棄佛經之言語文字。
七、逼凌僧侶—毀謗或凌辱出家僧侶。
八、造無間罪—造殺父、殺母,破和合僧、殺阿羅漢、出
  佛身血等五無間惡業。
九、執邪惡見—執著不正邪見。
十、毀滅城邑—攻打毀滅城巿居處等。
十一、向非法器說甚深法—對於不適當根器之眾生宣說甚
  深佛法,致生邪見。
十二、勸退大乘—勸說他人不信大乘,退轉其發心。
十三、勸捨別解脫戒—勸說他人捨棄,不持守別解脫戒。
十四、誹謗小乘—毀謗小乘佛法。
十五、妄說上人法—自己不懂卻隨意妄言上師法語。
十六、收三寶財物—非出正因收受三寶之財物。
十七、制立惡律—隨己意制定非佛法之邪惡律例。
十八、捨菩提心—捨棄菩提心。

當我們接受金剛乘上師的灌頂時,我們就接受了密乘三昧耶
戒。密乘的三昧耶戒是一非常複雜的主題,我們可以由傳統
記載中看到,這些戒律可以從最基本的十四根本墮、八支粗
罪、五方佛戒等,到達更微細的分類。在某些密續中,甚至
談到一百一十萬條的三昧耶戒。


 
在實際的修持層次上,最重要的就是「金剛乘十四根本墮
。它們以特殊的次序舉例出來,因為第一條比第二條重要,
第二條比第三條重要,依此類推。金剛乘的行者應依止此十
四根本墮,盡一切可能去持守。


第一根本墮就是「違依止敬謗辱師」,也就是對上師身、囗
、意不敬。我們在接受某人為我們的上師之前,以嚴格的準
則來分析評斷他是否可為我們可信、適切的老師,這是非常
應當的看法。但是,一旦我們建立起上師、弟子的關係,接
受地為我們金剛乘的導師,唯一適當的對師態度就是完全的
信心。 不論老師是否解脫,我們應認為老師同解脫之諸佛一
樣。加果我們對上師升起不良的態度或辱罵上師,那麼我們
就違犯了金剛乘第一條根本墮。

 上師是培植個人功德及成就的最佳處,因為出於信心及誠
心對上師的祈請,我們便能積聚如海的功德。在金剛乘修行
中,一旦行者和一可信的上師建立起積極的關係,那麼不論
上師事實上是否解脫,弟子應與足同等的信心﹐確信其上師
真為解脫。依著這個信心﹐弟子就能接受到如同成就諸佛在
跟前化現般的同樣功在止貢噶舉第二十七代法王棍秋天津卓
杜(AD1724—1766 ) 時,
有一位原本是寧瑪派奏千寺 (rDzogs.
Chen.mGon.Pa.) 的行者名叫奏千敦珠噶桑 (rDzogs.Chen.Don.
Grab.lKabs.bZang.) 。 有一次,他到拉薩等地去朝聖禮拜,回
程經過南倩(Nang-chen) 地方。晚上休息時,也聽到隔鄰兩人
在交談,一人說:「當今真正的蓮師化身是誰呢?」另一人
就說:「當然是當今法王天津卓杜了。」奏千敦珠噶桑一聽
到天津卓杜的名字就自然生起一鼓無可言喻的深切信心。甚
至全身汗毛都因此而聳立。於是他馬上起身轉向止貢帖寺,
拜在止貢法王天津卓杜的座下為弟卜,並且精進的在寺院的
閉關專一修處精進修持。

 奏千敦珠噶桑一直很精進的修持,但後來卻不幸得了一種
怪病一全身手腳萎縮不能伸展。他只能一直以禪坐姿勢坐在
關房,沒有其地辦法。有一天晚上,奏千敦珠噶桑以非常摯
誠的信心向上師天津卓杜祈請,他非常專心的祈求上師的加
持,突然,天津卓杜的尊容在他面前顯現。奏千敦珠噶桑非
常的高興,就以更深的誠心向面前的上師祈請,感動得眼淚
都流下來。在也感覺只是一剎那的時間,實際上已過了好幾
個時辰,奏千敦珠噶桑方才被早晨的啾啾鳥鳴由定境中喚起
,而上師的尊容也因此消失了。結果,奏千敦珠噶桑突然發
現也的手腳萎縮症狀完全消失,仿彿沒有生過病一樣。不久
地就證悟大手印的境地,成為當時一位非常有名的成就者。

 這個故事說明了弟子的誠信具有如此不可思議的功德,且
至可以引導行者獲得究竟成就。

第二根本墮就是「違越善逝語教誡」。否認、反斥佛陀教法
,或是對從上師處所接受之個別教授。為了如此的理由,當
我以上師身份教導時,我謹慎的鼓勵弟子們去做本身所能做
到的功德,而避免去做有害或是惡業行為。我不希聖人們因
我加諸他們一種不可能情況而觸犯此種根本墮,我希望大家
能盡己所能去做。

第三根本墮是「金剛兄弟起紛諍」。和我們同一位上師,或
是同一壇城內接受灌頂教法的男女都和我們具足三昧耶的兄
弟姊妹關係。所以,相互間的爭吵、打架、敵意、鬥爭等等
,都是觸犯此條根本墮的。我們必須非常尊敬彼此,重視此
金剛三昧耶之聯繫關係。

 一般來說,所有眾生都是我們的兄弟姐妹。但是從較型式
化的層次來看,和佛法行持有關的人們和我們佛教徒有較密
切的關係。特別是金剛乘行者,擁有同一上師的弟子們同享
共同的精神之父。在壇城內接受同一教法灌頂的人們,他們
或許是從不同的上師處得來,而由密乘觀點看來,是具足同
一精神之母,而那些從同一上師接受同一灌頂的行者就具足
最密切的關係—他們是擁有同一精神父母的金剛兄弟。

第四根本墮就是「失慈悲嫉有情樂」。忘失慈悲心對其他有
情眾生升起惡意、傷害之念。此不僅在基本層次上違犯了菩
薩戒,也犯了第四根本墮。

在金剛乘的修行中,此前四根本墮不論從持守之重要性或是
從違犯之嚴重性來看,都是最具決定性的。不論我們是違逆
自己的上師而—金剛乘視為最嚴重違犯;或是違犯上師授予
之教法;或是金剛兄弟姊妹起紛爭,或是違犯菩薩戒。我們
都是嚴重的觸犯了密乘三昧耶戒。

第五根本墮是「畏難不度退菩提」。對於世俗行願二菩提心
,滾達明點菩提心, 光明空性菩提心,出於貪瞋痴而斷如是
大乘法根,則違犯第五根本墮。

第六根本墮是「毀謗自他宗派法」 。我們不能僅以個人修行
的觀點就批評別派的教法是否有害。在金剛乘誓句中,此範
圍更延伸到其地宗教,所以金剛乘行者不僅要避免輕視佛法
中任何一派,同時也包括印度教、基督教、天主教、回教…
等。

第七根本墮則是「於未成熟宣密法」。意思就是把密乘教法
透露給那些不適合密乘行持的人。比方像是不準備接受教法
、公開拒絕、或是不願和密乘內含有任何關係的人們討論深
入的金剛乘教法,都是違犯此條根本墮的。

第八根本墮為「輕蔑蘊即玉佛體」。這條的意思是若行耆自
認為本身的色、受、想、行、識五蘊是不純淨、下劣的、如
此見地則違犯此根本墮。因為金剛乘視萬象皆淨「所有外相
皆為本尊之形 ; 所有音聲皆是咒音,所有思想皆是大手印證
量表現。勝義諦就潛存於現實之世俗諦中。視那種潛能,認
為它是無用、不淨的。就是此根本墮的基本違犯。

第九根本墮為「疑諸自性清淨法」。簡單的說,懷疑自身之
金剛乘修行,我們應當對自己在金剛乘的所做行為具足信心
,不要想:「這或許是有益的,但我不確定。觀修本尊可能
有幫助,但可能也是在浪費時間。」這種對我們修行的懷疑
態度是修行道上的基本違犯。

第十根本墮是「於毒常具大慈心」。這一條可能並不符合我
們目前的狀況,但是值得解釋一下。經典上說在某些情況中
,如果有某些眾生行為極端邪惡而犯了極大的惡業—他將不
可避免的墮入惡道,並且對其餘眾生引起無窮的傷害。對具
有大慈悲心的密乘行者而言,有時我們可以毀滅那生命以避
免它繼續造下極惡行為。但這必須以完全的無私而行,出於
完全的慈悲。看來這並不適合我們目前的情況,可是從密乘
修行觀點來看,如果某人有能力去執行此一任務,而足以便
情況轉到有益的一面,但他卻拒絕去停止此一極大傷害,那
麼此人就違犯了第十條恨本墮。

第十一根本墮為「分別離名等諸法」。也就是我們必須避免
自己落入兩種邪見中—常見及斷見。認為一切萬象本來真實
存在;或是出於對空性的誤解而否定一切事物,錯誤因果業
力非有。這樣我們就落入二執中,而非密乘行者的正確見地
,因此構成第十一根本墮。

第十二根本墮是「破壞具信心眾生」。對於滿懷信心來到我
們這裡真心想學習的人們,如果我們能教導他們,卻拒絕他
們的請求,我們就違犯此第十二根本墮。

第十三根本墮乃「不依已得三昧耶」。這乃是有關於我們對
金剛乘修行及儀式的方法及態度。比方像我們舉行薈供,此
薈供用了酒、肉等等,我們卻因那些違反我們的信條及原則
而拒絕它們,那麼我們在密乘見地上就未能明辨其目的。因
為這些是超越淨與不淨二元對待的事物,我們未能認清明了
密乘的轉化過程。因此,若在密乘儀式中,因現象而遷就此
表面的二元執著,就違犯了第十三根本墮,也違犯了密乘修
行的精神。

第十四根本墮即「毀謗婦女慧自性」。認為女子比男子拙劣
,不論是心理上如此認為或是語言上宣說如此見地都是違犯
此根本墮。

這些就是金剛乘十四根本墮。從積極的觀點來看,這些密乘
修持的目的就是將行者的身、口、意攝受任正面的層次中,
如此我們之身和本尊之身無別;言語相咒音無別;思想、記
憶等意念也與三摩地定境無別,如果我們能將自己的身、口
、意攝受於此層次,就算是一百一十萬的三昧耶戒都能完全
持守。
文章出處:朗欽加布仁波切
網頁恭製:
佛網(禪門出版社)www.buddhanet.com.tw
電子信箱:cm123@ms15.hinet.net
回首頁:
Home